两名入境旅客因管有未完税香烟和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违反《应课税品条例》(《条例》),今日(一月十九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处监禁四个月及罚款一千元,和监禁两个月。
海关人员于一月十一日在落马洲支线管制站截查一名四十三岁抵港女旅客,在其携带的个人行李及身穿外套的口袋内共检获一万零七百八十一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约四万四千元,应课税值约三万五千六百元。该名旅客随即被捕。她被法庭判处监禁四个月及罚款一千元。
另外,海关人员昨日(一月十八日)在罗湖管制站截查一名五十一岁抵港女旅客,在其携带的个人行李内检获四千一百八十一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约一万七千元,应课税值约一万四千元。该名旅客随即被捕。她被法庭判处监禁两个月。
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反映不论是否属于初犯,亦可能被判处监禁,监禁刑罚具相当阻吓作用,并反映罪行的严重性。
海关提醒市民,根据《条例》,香烟属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若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私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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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9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