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入境旅客因处理未完税香烟,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以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和《进出口条例》,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各被判处监禁七个月及罚款五百元。
海关人员于二○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在香港国际机场截查一名二十九岁抵港女旅客及一名三十五岁的抵港男旅客,并在他们携带的个人行李内检获约八万五千六百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约三十八万五千元,应课税值约二十八万三千元,以及六件另类吸烟产品,估计市值约一千零八十元。该两名旅客随即被捕。
该两名旅客因违反《应课税品条例》,今日被判处监禁七个月和罚款五百元,以及就违反《进出口条例》被判处监禁一个星期,全部控罪刑期同期执行。
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监禁刑罚具相当阻吓作用,并充分反映罪行的严重性。
海关提醒市民,根据《应课税品条例》,香烟属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若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根据《进出口条例》,任何人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贩毒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