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入境旅客进口未完税香烟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罪成判囚(附图)

2026年3月9日

三名入境旅客因进口未完税香烟、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以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和《进出口条例》,今日(三月九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处监禁六个月和罚款九百元、监禁七个月和罚款一千元,以及监禁四个月和罚款一千元。
  
海关人员于三月七日在香港国际机场截查一名三十三岁的抵港男旅客,并在他携带的个人行李内检获约三万四千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约十五万三千元,应课税值约十一万二千三百元,以及一万支加热烟烟支,估计市值约三万元。该名旅客随即被捕。他今日因违反《应课税品条例》被判处监禁六个月和罚款九百元,以及就违反《进出口条例》被判处监禁四个月,全部控罪刑期同期执行。
  
另外,海关人员昨日(三月八日)于机场截查一名六十岁的抵港男旅客和一名四十四岁的抵港男旅客,分别在前者携带的个人行李内检获约四万九千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约二十万一千元,应课税值约十六万二千一百元,以及在后者携带的个人行李内检获约二万八千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约十二万八千元,应课税值约九万四千元。该两名旅客随即被捕。他们今日因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分别被判处监禁七个月和罚款一千元,以及监禁四个月和罚款一千元。
  
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监禁刑罚具相当阻吓作用,并充分反映罪行的严重性。
  
海关提醒市民,根据《应课税品条例》,香烟属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若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根据《进出口条例》,任何人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私烟活动。

2026年3月9日(星期一)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