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入境旅客因管有未完税香烟和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违反《应课税品条例》(《条例》),今日(四月八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处监禁三个月及罚款一千八百元和监禁两个月及罚款一千八百元。
海关人员于四月六日在落马洲支线管制站截查一名六十一岁抵港女旅客,并在其携带的个人行李内检获二万零四百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约八万四千元,应课税值约六万七千元。该名旅客随即被捕。她今日被法院判处监禁三个月及罚款一千八百元。
另外,海关人员昨日(四月七日)亦于落马洲支线管制站截查一名三十四岁抵港女旅客,并在其携带的个人行李内检获一万六千四百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约六万七千元,应课税值约五万四千元。该名旅客随即被捕。她今日被法院判处监禁两个月及罚款一千八百元。
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反映即使旅客属初犯,亦可能被判处监禁,而刑罚具阻吓作用,并反映罪行的严重性,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海关提醒市民,根据《条例》,香烟属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若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私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