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入境旅客处理未完税香烟及另类吸烟产品罪成判囚(附图)

2026年4月25日

​一名入境男旅客因进口未完税香烟,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以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和《进出口条例》,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四个月和罚款一千元。
  
海关人员于四月二十四日在香港国际机场截查一名四十七岁抵港男旅客,并在他的个人行李内共检获约二万一千支未完税香烟及约二万一千二百件另类吸烟产品,市值约二十一万一千元,应课税值约六万九千四百元。
  
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监禁判刑具相当阻吓作用,并充分反映罪行的严重性。
  
海关提醒市民,根据《应课税品条例》,香烟属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若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根据《进出口条例》,任何人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tc/)举报怀疑私烟活动。

2026年4月25日(星期六)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