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入境旅客因管有未完税香烟和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违反《应课税品条例》(《条例》),今日(五月四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处监禁四星期及罚款一千元,以及监禁八星期及罚款一千元。
海关人员昨日(五月三日)于落马洲支线管制站截查一名六十岁抵港男旅客时,在其身上检获一千七百八十一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约七千三百元,应课税值约五千八百元。该名男旅客随即被捕,今日被法院判处监禁四星期及罚款一千元。
另外,海关人员同日在同一管制站截查一名四十三岁抵港男旅客及其同行儿童,发现该名男旅客利用其个人及其同行儿童所携带的背包收藏三千三百八十一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约一万三千元,应课税值约一万一千元。该名男旅客随即被捕,今日被法院判处监禁八星期及罚款一千元。
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反映即使旅客属初犯,亦可能被判处监禁,而刑罚具阻吓作用,并反映罪行的严重性,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海关提醒市民,根据《条例》,香烟属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若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私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