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本地女子透过跨境运送大量现金到港,清洗共约二亿八千万元犯罪得益,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经审讯后被裁定「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罪名成立。今日(五月七日)区域法院分别判处两人监禁58个月及36个月。这是自二○一八年七月起实施《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后,首宗旅客跨境运送大量现金类物品进行洗黑钱活动被裁定罪成的案件。
于二○一八至二○一九年期间,两名被告多次于边境管制站运送大量现金到香港。跟进调查后发现,两人涉嫌合共处理折合约二亿八千万元的犯罪得益。海关于二○一九年九月采取行动,于落马洲支线管制站拘捕两名被告,并于二○二三年四月落案起诉两人合共四项洗黑钱罪名。
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监禁判刑具相当阻吓作用,并充分反映清洗黑钱罪行的严重性。
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不论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然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百万元及监禁十四年,而相关犯罪得益亦可被没收。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违反上述条例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