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入境女旅客因管有未完税香烟和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违反《应课税品条例》(《条例》),今日(六月二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处监禁两个月和罚款一千元,以及监禁四星期和罚款一千元。
海关人员于三月八日在罗湖管制站截查一名五十六岁抵港女旅客时,在其携带的个人行李检获九千零一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约三万六千元,应课税值约二万九千元。该名旅客随即被捕。她今日被判处监禁两个月和罚款一千元。
另外,海关人员于五月三十一日在落马洲支线管制站截查一名五十四岁抵港女旅客时,在其身上检获一千二百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约四千九百元,应课税值约三千九百六十元。该名旅客随即被捕。她今日被判处监禁四星期和罚款一千元。
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反映即使旅客属初犯,亦可能被判处监禁,而刑罚具阻吓作用,并反映罪行的严重性,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海关提醒市民,根据《条例》,香烟属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若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私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