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三十九岁本地男子因两项无牌经营金钱服务罪,于六月二十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处监禁两个月,缓刑十二个月。
海关人员去年七月接获举报,指该名男子在没有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的情况下提供金钱服务。经调查后,海关发现该名男子于二○二四年六月至八月期间无牌经营金钱服务。涉案的汇款总额约一百六十五万元。
海关欢迎法庭的裁决。海关相信是次判刑具一定的阻吓作用,并向无牌金钱服务经营者发出明确警示,表明海关绝不姑息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任何人士欲经营汇款或货币兑换服务必须先向海关领取牌照,否则该无牌经营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两年。
海关提醒消费者应光顾持牌的金钱服务经营者,持牌人登记名册可于海关的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系统网页浏览:eservices.customs.gov.hk/MSOS/wsrh/001s1?request_locale=zh_CN。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无牌经营金钱服务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