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入境旅客因进口未完税香烟及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违反《应课税品条例》,今日(十月五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处监禁四个月及八个月,以及各被罚款二千元。
海关人员于四月十四日在香港国际机场截查一名五十四岁从日本东京飞抵本港的内地女旅客,并在她携带的个人行李内检获约一万二千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约五万元,应课税值约四万元。该名旅客随即被捕。
另外,海关人员于十月三日在香港国际机场截查一名三十一岁从日本东京飞抵本港的内地男旅客,并在他携带的个人行李内检获约三万八千二百支未完税香烟,市值约十七万二千元,应课税值约十二万六千元。该名抵港旅客随即被捕。
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监禁判刑具相当阻吓作用,并充分反映罪行的严重性。
海关提醒市民,根据《应课税品条例》,香烟属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若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私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