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今日刊宪

2005年6月17日

于六月八日在立法会通过的《2005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已于今日(六月十七日)刊宪,即时生效。

《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以下简称条例)其中一个目的是防止商品应用虚假商品说明。来源标记是商品说明的一种,因此亦受条例规管。根据《商品说明条例》,货品的来源地标记并非强制性,但假如须要应用,便不能虚假或误导。

某些《商品说明条例》的条文,即如第2(2)a条就有关确定货品来源的一般推定条文,及第2(2)b(ii)条赋予香港海关关长权力,为施行《商品说明条例》,藉命令指明货品须附有特别来源标记,由于只提述「国家」的词句,若货品是在一个「地方」制造,在执行有关条文上便缺乏弹性。

此修订条例旨在使执行《商品说明条例》第2(2)a条及2(2)b(ii)条时具弹性,在引用条例时,当涉及货品来源地时,有关条文不但适用于「国家」,亦同时适用于「地方」。

此修订条例并就《商品说明条例》内其他条文作相应修订,将有提述「国家」的词句修订为「地方」,以确保所有条文一致,执行时清晰。

鉴于工业贸易署署长及任何认可机构是根据《进出口条例》、其附属条例及《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签发产地来源证,此修订条例并不会影响签发产地来源证的法定架构。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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