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打击非法携带鲜肉和家禽肉进港

2006年8月3日

香港海关人员从七月三十一日至今日(八月三日)期间在落马洲管制站进行为期四天特别行动,针对入境旅客由深圳非法携带鲜肉和家禽肉进港。

行动中,海关人员共侦破12宗涉及入境旅客在没有官方证明书情下进口鲜猪肉、鸡肉和鸭肉案件,检获共27.8公斤鲜猪肉、6.8公斤鲜鸡肉和9公斤鲜鸭肉,总值约1,200元。全部案件均交由食物环境卫生署跟进。

海关发言人提醒公众人士,如需携带鲜肉或家禽肉类入境,必须持有出口国家发出的官方证明书。

根据《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下的《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任何人士不得在没有官方证明书的情况下输入野味、肉类、家禽或违禁肉类,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

于二○○六年五月至七月期间,海关人员在落马洲管制站处理了85宗同类案件,共检获253.3公斤鲜猪肉、8.8公斤鲜牛肉、3.8公斤鲜羊肉、73.2公斤鲜鸡肉、28.8公斤鲜鸭肉、3.1公斤鲜鸽肉,约值10,600元。


二○○六年八月三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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