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发牌制度过渡安排五月三十日完结

2012年5月20日

汇款代理人及/或货币兑换商如有意在今年五月三十日后继续经营金钱服务业务,他们必须于五月三十日或之前向海关关长递交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申请书。

香港海关发言人今日(五月二十日)表示,香港海关已成立金钱服务监理科处理金钱服务经营者的发牌制度,并监管持牌人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法定要求的情况。

金钱服务监理科自二○一二年四月一日打击洗钱条例生效起,接受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的申请。

打击洗钱条例为已在香港警务处联合财富情报组登记为汇款代理人及/或货币兑换商提供过渡安排。他们可继续经营业务直至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或如他们在过渡期内(即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或之前)提交牌照申请,则在申请获批准、拒绝或申请人撤回申请前,可继续经营其业务。

发言人说︰「汇款代理人及/或货币兑换商,如仍未申请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而又有意继续经营其业务,须尽早并于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期限届满前递交申请书。」

申请表格可从海关的网址www.customs.gov.hk下载或从下列地址的金钱服务监理科办事处索取:

香港海关金钱服务监理科
九龙九龙湾临乐街19号南丰商业中心12字楼1218–1222室

已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证明文件的复本应亲身呈交或邮寄予金钱服务监理科办理。申请人亦可透过海关网址内的网上电子系统(即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系统)递交牌照申请。

发言人重申︰「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任何人在香港无牌经营金钱服务业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六个月。」 



2012年5月20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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