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就被海关检取的物品提出声请:

进出口条例

根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第27(1)条,被海关检取的物品、船只或车辆均可予以没收。有关物品、船只或车辆的拥有人、或该拥有人的指定代理人等,可根据第27(5)条向海关关长作出声请。下述常见问题,以供参考:

应课税品条例

根据香港法例第109章《应课税品条例》第48(1)及48(2)条,被海关检取的货品或于第15(1)(a)、(b)、(c)及(d)条所述的东西均可予以没收。有关该货品或东西的拥有人、或该拥有人授权的代理人等,可根据第48(6)条向海关关长作出声称。下述常见问题,以供参考:

版权条例

根据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第131(1)条,被海关检取或扣留的物品、船只、航空器、车辆或东西均可予以没收。有关该物品、船只、航空器、车辆或东西的拥有人或该拥有人授权的代理人等,可根据第131(5)条向海关关长作出声称。下述常见问题,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