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关现阶段只会为中国内地已签署及实行的自由贸易协定及优惠贸易安排下经香港中转往中国内地及其他地方(现包括台湾、韩国、新加坡、越南、尼加拉瓜、緬甸及秘鲁)的货物签发「中转确认书」。涉及的缔约国或地区包括阿富汗、安哥拉、澳大利亚、孟加拉国、贝宁、文莱、布基纳法索、布隆迪、柬埔寨、中非、乍得、智利、科摩罗、 哥斯达黎加、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东帝汶、厄瓜多尔、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冈比亚、格鲁吉亚、 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洪都拉斯、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老挝、莱索托、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蒙古国、莫桑比克、缅甸、尼泊尔、新西兰、尼加拉瓜、尼 日尔、巴基斯坦、秘鲁、菲律宾、刚果共和国、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拉利昂、新加坡、索 马里、南苏丹、斯里兰卡、苏丹、瑞士、台湾、坦桑尼亚、泰国、多哥、乌干达、瓦努阿图、越南、也门及赞比亚。
并非相关缔约国或地区的货物,暂未享有此计划下的关税优惠,亦毋须向香港海关申请「中转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