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转易」的服务范围涵盖下列「协定」及优惠贸易安排下中转香港往中国内地的货物:

  1. 海峡兩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 亚太贸易协定
  3.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4.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5.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6.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7.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
  8.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9.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
  10. 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
  11.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
  12.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13.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14. 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
  15. 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
  16. 中国-毛里求斯自由贸易协定
  17. 中国-柬埔寨自由贸易协定
  18.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19. 中国-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协定

「中转易」的服务范围涵盖下列「协定」及优惠贸易安排下中转香港往其他地方(现包括台湾、韩国(注1)、新加坡(注2)和澳大利亞)的货物:

  1. 海峡兩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 亚太贸易协定
  3.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4.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5.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6.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7.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注1: 韩国海关接受贸易商以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申请《亚太贸易协定》、《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关税优惠。

注2: 新加坡海关接受贸易商以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申请《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关税优惠。

贸易商应留意每项自由贸易协定及优惠贸易安排下对中转货物停留于第三地方可等同直接运输的要求及条件,例如容许货物停留于第三地方的最长中转期,货物存仓及处理安排等。详情请浏览内地商贸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页:

fta.mofcom.gov.cn
tga.mofcom.gov.cn

现提供在不同「协定」下,中转货物容许停留于第三地方的最长中转期资料如下(资料以协定条文为准)。

自由贸易协定及优惠贸易安排 最长中转期
1 海峡兩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60天
2 亚太贸易协定 -
3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4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3个月
5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6个月
6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3个月
7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 -
8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3个月
9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 3个月
10 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 -
11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 -
12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3个月
13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12个月
14 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 6个月
15 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 3个月
16 中国-毛里求斯自由贸易协定 6个月
17 中国-柬埔寨自由贸易协定 -
18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
19 中国-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协定 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