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60I章《进出口(运载物品)规例》,任何人如在香港水域内,使用总吨在250吨以下的船只运载订明物品,必须申领香港海关签发的「运载订明物品牌照」。

订明物品包括:

申请人须以下列其中一种方法递交申请:-

网上申请:   网上申请表
亲身提交或邮递至:   香港海关
应课税品科
牌照组
香港
北角渣华道222号
海关总部大楼3楼

查询

电话:   (852) 3759 2394
传真:   (852) 2542 4660
电邮:   customsenquiry@customs.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