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店供應不安全激光筆被判罰款(附圖)

2016年4月13日

四間零售商店因供應不安全激光筆,今日(四月十三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及《消費品安全規例》罪成。其中兩間店舖亦被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該四間零售商店合共被罰款九萬元。

海關人員早前喬裝成顧客在該四間零售商店試購四款激光筆進行安全測試。經測試後證實該四款屬第3B或4類的激光產品,其輸出功率分別由28至912毫瓦,並沒有裝配國際電工委員會的標準所規定的安全裝備,包括信號警告裝置及光束終止器或衰減器等,未能通過安全測試。海關人員已向該四間零售商店發出禁制通知書,禁止出售該等產品。另這四款激光筆只有英文的使用警告,未能符合《消費品安全規例》中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的要求。此外,海關亦發現其中兩款樣本附有虛假激光產品類別的聲稱。

由於該類激光筆所發出的光束可能會損害眼睛和皮膚,海關建議市民,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讓激光筆照射出的光點射向眼睛。根據專家意見,一般用作簡報的激光筆的輸出功率為1毫瓦已足夠。

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士不得供應、製造或進口消費品,除非該等消費品符合該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而根據《消費品安全規例》的規定,凡消費品或其包裝標記有關於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則該等警告或警誡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違反上述規定,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如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供應或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即屬違法。

市民若發現不安全消費品,請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2545 6182舉報,或致函香港北角渣華道222號海關總部大樓14樓香港海關消費者保障科。

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