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煙酒免稅額4月1日生效

2007年3月16日

由2007年4月1日起,本港居民和訪港旅客入境時可享有的煙酒免稅額將會劃一。凡年滿18歲的旅客可享有以下的免稅優惠:

持有香港身份證的旅客必須離港不少於24小時才可享有免稅優惠的規定維持不變。

香港海關發言人今日(三月十六日)提醒旅客說:「直至2007年3月31日為止,現行的免稅優惠仍然適用。」

以一名年滿18歲持有香港身份證並離港不少於24小時的旅客為例,他可享有免稅優惠為:

至於年滿18歲並無持有香港身份證的旅客,則可享有以下免稅優惠:

任何入境旅客須就其個人所攜帶的超逾免稅優惠範圍的貨品,向海關人員申報,並繳付有關稅款。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如任何入境旅客不按照規定作出申報,或向海關人員就其所擁有應課稅貨品的數量作出虛假或不完整的申報,可被檢控。相關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兩年。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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