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向業界講解有關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修訂法例

2007年7月11日

香港海關今日(七月十一日)參與一個平行進口法例跨業界研討會,講解《2 0 0 7 年版權( 修訂) 條例》(簡稱修訂條例)生效後海關就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刑事執法工作,協助業界加深了解法例要求。

平行進口的版權作品, 是指那些在香港境外製作, 並預定於香港境外市場銷售的正版作品, 但這些作品卻在未經版權擁有人允許的情況下輸入香港。

修訂條例於七月六日起生效,已把18個月的刑事制裁期限縮短至15個月。

根據修訂條例, 在有關作品於世界任何地方發表後1 5 個月內, 任何人士經銷( 包括售賣、出租、或分發作牟利用途) 任何平行進口版權作品( 電腦軟件產品除外);輸入任何平行進口版權作品( 電腦軟件產品除外) 作經銷用途;或輸入或管有平行進口電影、電視劇、音樂聲音紀錄或音樂視像紀錄作公開放映或播放用途,須負上刑事責任。

版權及商標調查科高級監督何繼開說:「修訂條例會加強海關針對平行進口侵權活動的刑事執法。」

修訂條例加入的推定條文,有助海關證實緝獲的物品是從外地輸入香港的複製品,例如該物品的標籤或包裝顯示該物品只限在香港以外的地區分發或出售,或光碟複製品上未刻上本港特許製造者代碼,即會被推定為從外地輸入的物品。

另一項利便檢控的措施,就是修訂條例容許以誓章形式確認某平行進口版權作品不可在香港分發或出售。以誓章形式申明版權作品的銷售受地域性限制,有助版權擁有人舉證,尤其是海外版權擁有人可以無須親自到香港出庭作供。

何繼開相信,有關措施有助檢控分發或出售違法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活動,令版權擁有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何繼開強調:「海關會與版權業界保持緊密及積極合作,對任何涉及違法的平行進口物品活動,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

任何觸犯《版權條例》上述行為,最高的刑罰為監禁四年及就每件侵權物品罰款五萬元。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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