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名管有虛假商品說明貨品的商販被判有罪

2008年1月23日

八名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貨品的商販,被法庭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該八名人士,包括一男七女,年齡二十四至四十九歲,分別被判監禁兩個月至四個月,緩刑一至兩年不等。其中一人另加判罰款四萬元。

在二○○七年五月期間,海關人員巡查旺角通菜街一帶的小販攤檔時檢獲一批懷疑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包括鎖匙扣和電話繩,並在土瓜灣兩個商業單位內檢獲同類貨品。行動中,海關共檢獲十一萬件貨品,總值約三十八萬元。海關懷疑銷售該批貨品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當場拘捕涉案人士。

全部貨品在包裝上都註有18K G.P. (即18K鍍金)字樣。根據政府化驗所的檢驗結果,部分的貨品樣本表面只鍍上了一層少於「8開」的黃金;而其餘樣本的表面雖為金色,但沒有黃金成分。

海關發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三日)表示,海關致力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公平的營商環境。

發言人說:「海關人員會繼續採取嚴厲執法行動,包括突擊巡查,打擊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活動。」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士管有任何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五年。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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