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切勿擅自攜帶肉類入境

2008年4月18日

政府今日(四月十八日)提醒市民,切勿擅自攜帶野味、肉類或禽肉入境。

發言人說:「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與香港海關已在所有入境管制站加強執法,防止旅客非法攜帶肉類和禽肉入境。」

由四月一至十五日,海關人員在各入境管制站截獲共95名非法攜帶肉類或禽肉入境人士,並交由食環署處理,而檢獲的肉類和禽肉約418公斤。

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下的《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規例》,任何人士不得在沒有官方證明書的情況下攜帶任何肉類或禽肉入境,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表示,食環署已在入境管制站張貼海報及放置展板,並派發宣傳單張,呼籲旅客切勿未有衛生證明書而攜帶肉類及禽肉進入本港。

他說:「食環署與海關會繼續嚴厲執法,以保障食物安全和公眾健康。」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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