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提醒市民攜帶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離境新規定(附圖)

2013年2月27日

香港海關今日(二月二十七日)提醒市民及離境人士,須注意由三月一日起實施有關攜帶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配方粉)離開香港的新規例。

根據《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任何人士除非獲發出口許可證,否則不可從香港輸出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為容許輸出合理分量作私人用途,離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隨身行李中,輸出總淨重不超逾1.8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該人士須年滿16歲,且在過去24小時內沒有離開香港。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00,000元及監禁2年。

此外,為照顧幼兒的需要,如年滿16歲人士在過去24小時內曾離開香港,而有關人士若與幼兒同行離港,則可在其私人隨身行李中,輸出不超逾合理分量的配方粉,供該幼兒從香港出境點前往香港以外地方的下一個入境點途中食用,但該等配方粉須載於非密封容器內。

海關發言人表示,香港海關在各邊境管制站會加強出口管制,以風險為本的方式檢查旅客和貨物,並加強情報收集,繼續與內地海關當局保持緊密聯繫,在有需要時展開聯合行動。

為提醒市民有關新措施,海關已展開了一連串宣傳活動,包括到上水、粉嶺等北區的藥房及在各出入境管制站派發單張,並將會在管制站和主要跨境交通設施張貼海報和橫額。

海關亦已聯絡旅遊業界和其他地區的海關當局,向內地及海外旅客宣傳新措施的安排。海關亦會在鐵路沿線及各邊境管制站向旅客廣播有關信息。

此外,為配合執行相關法例,香港海關會採取多項措施,包括因應實際情況,增加人手以配合前線執法工作,並在邊境管制站增設X光機,以加快海關人員檢查行李的工作。

海關呼籲市民和離境人士遵守新法例,並在過關時與海關人員合作,配合海關的執法工作。



2013年2月2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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