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關提醒市民留意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配方粉離境規定

2016年7月26日

香港海關今日(七月二十六日)提醒市民及離境人士,須注意由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有關攜帶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配方粉)離開香港的規例。

粉嶺裁判法院昨日(七月二十五日)分別裁定三名年齡介乎二十三至四十歲男子,因攜帶超逾法例上限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離境罪成,分別被判入獄六星期至兩個月,並全數充公涉案配方粉。三名涉案人士於七月二十二日在落馬州支線管制站出境大堂被海關人員截停,並從其隨身行李檢獲介乎二十四點六至二十七公斤的配方粉,超逾法例規定不超逾一點八公斤的上限。

根據《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任何人士除非獲發出口許可證,否則不可從香港輸出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為容許輸出合理分量作私人用途,離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隨身行李中,輸出總淨重不超逾一點八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該人士須年滿十六歲,並且在過去二十四小時內沒有離開香港。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00元及監禁兩年。

香港海關會繼續在各出入境管制站加強打擊非法出口配方粉活動、偵緝懷疑走私集團、搗破走私配方粉貯存貨倉及繼續與內地執法機關加強合作,包括交流情報及在有需要時展開雙邊行動。

自配方粉離境新規例於二○一三年三月開始實施至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共14 365人被法庭裁定違反規例,當中797人被判處即時監禁,刑期介乎一日至一百八十日,1 099人被判處監禁六日至十個月,獲准緩刑十二個月至三十六個月。

2016年7月2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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