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客非法攜帶嬰幼兒配方粉離境及妨礙海關人員執行職責被罰款

2013年3月6日

一名香港男子因違反《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非法攜帶供三十六個月以下的嬰幼兒配方粉(配方粉)離境,今日(三月六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二千元。此外,他亦因違反《進出口條例》妨礙海關人員執行職責,被判罰款一千五百元。案件中兩盒及八罐淨重共5.214公斤配方粉被充公。

海關於昨日(三月五日)在羅湖管制站出境大堂截停一名二十六歲男子,在其隨身行李內搜獲共兩盒及八罐淨重共5.214公斤的配方粉,超逾法例規定的1.8公斤上限。此外,在海關人員調查案件期間,他未有遵從指令接受調查。該名旅客因未能出示有效出口許可證及妨礙海關人員執法而被捕。

海關發言人提醒市民及離境人士,須注意由三月一日起實施有關攜帶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離開香港的新規例。

根據《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任何人士除非獲發出口許可證,否則不可從香港輸出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為容許輸出合理份量作私人用途,離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隨身行李中,輸出總淨重不超逾1.8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該人士須年滿十六歲,且在過去二十四小時內沒有離開香港。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香港海關已在各邊境管制站加強出口管制,以風險為本的方式檢查旅客和貨物,並加強情報收集,繼續與內地海關當局保持緊密聯繫,在有需要時展開聯合行動,打擊非法輸出嬰幼兒配方粉的違法行為。 



2013年3月6日(星期三)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