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負責人供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充電鋰電池被判罪成

2017年1月5日

一名店鋪負責人因供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充電鋰電池,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條例》),今日(一月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四千元。

香港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於二○一六年五月進行試購行動,在該店購買十粒4000毫安培小時充電鋰電池。經化驗所檢測後,證實電池容量只有457毫安培小時至483毫安培小時,與標示的容量不符。

海關提醒商戶遵守《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於購買商品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

根據《條例》,任何人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出售用途,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舉報懷疑違反《條例》的事宜。

2017年1月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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