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因供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手袋及背包被判罪成

2017年1月18日

​​一名零售商因供應及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背包及手袋作售賣用途,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條例》),今日(一月十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五萬四千元。

香港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於二○一六年十月進行試購行動,從一名零售商購買一個背包。經調查後,海關人員發現該聲稱為某品牌的背包,並未獲授權生產及供應。海關從該零售商檢獲的一百六十個背包及手袋亦非獲授權貨品。零售商供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背包及手袋,誤導消費者以為是該品牌的產品。

海關提醒商戶遵守《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於購買商品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

根據《條例》,任何人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出售用途,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舉報懷疑違反《條例》的事宜。

2017年1月1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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