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因沒有許可證進口食米被定罪

2017年3月8日

​​​一名四十八歲男子及一名四十八歲女子,在沒有許可證情況下進口食米,違反《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今日(三月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各被判罰款二千五百元。

海關人員一月一日在落馬州管制站截查一輛入境私家車,並從車上搜獲十一袋各重二十五公斤食米,涉案食米共重二百七十五公斤,於是拘捕該名四十八歲男司機及車上一名四十八歲女乘客。

根據《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任何人不得將食米進口或輸出香港,持工業貿易署署長發出的進口或出口許可證則屬例外。任何人的個人行李內只供他本人耗用或作為禮物而進口或輸出香港的食米,如數量不超逾十五公斤,則無需許可證。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一年。

2017年3月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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