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有證明書攜帶肉類及家禽返港屬違法行為

2004年4月8日

海關發言人今日(四月八日)呼籲市民,切勿在未領有證明書下由內地攜帶肉類及家禽返港。

根據《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規例》,任何人士未領有官方證明書而攜帶肉類及家禽入境屬違法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海關人員於四月一日至七日期間,在落馬洲、羅湖及文錦渡三個陸路邊境管制站檢查入境旅客時,共檢獲58.7公斤雞肉及6.2公斤鵝肉。

有關案件已轉交食物環境衛生署作跟進調查。

復活節假期將至,發言人呼籲外遊回港市民切勿攜帶違禁品返港。

發言人指出,未領有有關當局簽發的許可證或證明書而進口貓狗及植物、瀕危物種、危險藥物、軍火彈藥、煙花及戰略物資屬違法行為。

此外,發言人並提醒市民必須遵守《應課稅品條例》訂明的24小時規定攜帶免稅香煙及酒類回港,否則將有可能被檢控或罰款。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任何年滿18歲及離港不少於24小時的香港居民,於返港時可攜帶60支免稅香煙及750毫升無氣葡萄酒自用。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兩年。


二○○四年四月八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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