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提醒手提電話零售商遵守《商品說明條例》要求

2014年12月30日

香港海關於過去兩個月巡查時,發現十九個手提電話零售商在供應手提電話的發票上,並沒有遵照《商品說明條例》(《條例》)附屬的《商品說明(提供關於受規管電子產品的資料)令》的規定,發票遺漏列出就該產品訂明的資料,或沒有按有關規定保留供應手提電話的銷售發票或收據的文本,涉嫌違反《條例》。

截至今日(十二月三十日),十二個涉案的零售商已被檢控,其中十個零售商已被法庭定罪,罰款一千元至二萬元,其他的檢控個案在進行中。

海關發言人今日表示,海關根據較早時的情報及跟進調查,發現有商戶簽發的手提電話銷售發票遺漏記載多項《條例》規定就該產品而訂明的資料。

海關人員在過去兩個月展開巡查,發現十九個零售商分別在簽發予消費者的手提電話發票上遺漏記載規定的資料,或沒有保留供應手提電話的銷售發票或收據的文本,違反《條例》。消費者因而未能獲發記載準確資料的手提電話銷售發票,損害消費者獲得相關資料的權益。

發言人提醒手提電話零售商在完成買賣交易時,遵守《條例》的要求。

有關《條例》訂明數碼音響播放器、數碼攝錄機、數碼相機、手提電話和便攜式多媒體播放器均列為受規管的電子產品,供應者發出的發票或收據須載有下列資料:
  1. 供應人的全名及地址;
  2. 該產品的供應價格;
  3. 供應日期;
  4. 該產品的品牌名稱;
  5. 該產品的產品型號(如有的話);
  6. 關乎對該產品作檢查、維修或保養的服務的資料;
  7. 該產品的原產地,或(如供應人不知道該原產地)一項陳述,說明原產地不詳;及
  8. 在附表第二欄中就該產品而訂明的資料。
關乎手提電話而訂明的資料包括:
  1. 網絡頻率或操作頻率或頻帶;
  2. 支援記憶卡(如有提供)的種類及容量;
  3. 數據傳輸/網絡連接制式;及
  4. (如電話具內置相機)以像素列出的該相機解像度。

根據《條例》,任何人在零售層面供應任何受規管電子產品予消費者時,須在供應該產品時向消費者發出發票或收據,而發票上須載有《條例》規定就該產品而訂明的資料,違例者經定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條例》亦訂明供應人須保留發出發票或收據的文本,為期不少於自發出日期起計的三年期間,違例者經定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一個月。

市民如懷疑商戶違反《條例》,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舉報。



2014年12月3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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