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就《商品說明條例》案件判處歷來最高刑罰 健身銷售人員即時監禁15個月

2019年10月4日

一名健身中心銷售人員及一名健身教練因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條例》),今日(十月四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分別被判即時監禁15個月及監禁九個月緩刑兩年,同時被法庭下令向案中受害人賠償共一千六百元。案中銷售人員的判刑是《條例》自二○一三年七月修訂以來,法庭就涉及不良營商手法的最高判刑。

海關表示今次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對業界不良份子作出清晰明確的警示,對此表示歡迎。

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間位於銅鑼灣的健身中心有一名銷售人員及一名健身教練涉嫌以不良營商手法銷售健身服務。

海關調查發現,上述兩人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迫使顧客購買健身會藉及私人教練課堂。他們以派發免費贈品為餌誘,從街上把案中一名年輕受害人帶到涉案健身中心,然後誘使他簽署健身計劃協議書,再向他施壓以信用咭及銀行咭繳付有關健身計劃的費用。

海關於取證後提出刑事檢控。案中健身教練早前已於東區裁判法院認罪。

海關提醒商戶須遵守《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於購買服務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

根據《條例》,任何商戶如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因而限制或損害消費者就有關產品在選擇及行為方面的自由,以致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即觸犯《條例》中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專用舉報罪案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舉報懷疑違反《條例》的事宜。



2019年10月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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