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虛假商品說明銷售甘蔗汁飲品店東主被判罪成

2015年2月5日

一名飲品店東主因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甘蔗汁,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今日(二月五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罪成,罰款7,500元,而涉案的店鋪招牌及總值458元的有關飲品亦被充公。

海關根據資料於去年八月向一間位於旺角的外賣飲品店展開調查。調查發現該飲品店招牌的商標,在形狀、顏色、文字和字形方面均與屬於另一間同類型店鋪的註冊商標極為相似,雖然該店鋪用作盛載所出售飲品的膠杯或膠樽並沒有任何標示,但有關招牌商標卻足以構成產品的商品說明及誤導顧客,以為該店所售賣的飲品是由該間已註冊商標店鋪供應或生產。海關於是採取執法行動,作出檢控。

海關提醒商戶,根據《商品說明條例》,貨品的「商品說明」是指以任何形式就貨品所作出的直接或間接的顯示,包括顯示貨品的生產商、供應商及商標。「虛假商品說明」則指虛假達關鍵程度的商品說明;或雖然並非虛假但卻具有誤導性的商品說明,亦相當可能會被視為一種虛假達關鍵程度的商品說明。

海關發言人表示,產品的品牌與品質有關連,屬消費者選擇購買有關產品時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在本案中,消費者只能依靠店面,包括店外的招牌,以識別供應商。相信涉案飲品店意圖藉上述虛假商品說明促銷貨品,從而獲取更多利潤。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供應或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5年。

市民如懷疑有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情況,可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2545 6182舉報。

2015年2月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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