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逾期繼續經營被判罪成

2015年2月26日

一間擁有五間分店的公司及其董事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無牌經營金錢服務的控罪,違反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向海關申獲有效牌照的法例要求,合共被判罰款三萬元。

上述公司的牌照已於二O一五年一月十三日屆滿,而公司未有在該日前為牌照續期。海關人員其後展開調查,發現該公司於二O一五年一月十三至三十日期間在牌照逾期的情況下,仍然繼續經營金錢服務。海關遂提出檢控。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於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實施,根據條例,任何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人士必須向海關申領牌照,在沒有牌照情況下經營服務,即屬犯罪。

香港海關提醒各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於牌照失效前四十五天,但不多於九十天內,向海關申請牌照續期。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六個月及罰款十萬元。

海關呼籲市民使用海關二十四小時舉報熱線2545 6182舉報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2015年2月2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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