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房店員以虛假陳述售賣中成藥被判罪成(附圖)

2014年6月9日

一名藥房店員因應用虛假商品說明於中成藥作售賣用途,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今日(六月九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首項控罪被判罰款5,000元,第二項控罪被判監兩個月緩刑兩年,而總值1,440元的涉案藥品亦被充公。

海關提醒商戶及員工遵守法例的要求,應盡力確保出售的貨品符合《商品說明條例》的規定。

海關根據投訴,於去年十月底及十二月初向一間位於旺角的藥房進行試購。在兩次行動中,海關人員喬裝顧客清楚向店員表明欲購買「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而店員卻將「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售予海關人員,並口頭聲稱該貨品是「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海關人員在檢查有關貨品的包裝後發現每個盒上均印有「中國南京同仁堂葯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字樣,但當中「中國南京」四個字則全部被標籤遮蓋。該店員涉嫌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貨品作售賣用途,海關於是採取執法行動,並作出檢控。

海關發言人表示,根據《商品說明條例》,商品說明可以通過任何形式及任何途徑展示,包括口頭陳述或書面紀錄。海關會繼續致力打擊不良營商手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出售用途,即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市民如發現有懷疑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事宜,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舉報。



2014年6月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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