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處以具威嚇性手法銷售美容產品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2015年4月2日

三名美容院主管級人員以具威嚇性的銷售手法銷售身體護理療程服務,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條例》),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今日(四月二日)判處首被告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第二及第三被告則各監禁三個月及向事主賠償合共七萬元。

海關於二○一三年十一月接獲投訴,指一間美容公司的三名主管級人員,在提供美容服務過程中施加不當影響,致使一名消費者在非自願的情況下繳付七萬元訂金購買總值十四萬元的身體護理療程服務。海關展開調查,發現有關涉案人士,包括一名營運經理、一名美容顧問及一名美容主管,於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藉詞該消費者胸部有硬塊,游說其需要購買有關身體護理療程服務,否則便會患癌症;更在公司房間內連續超過一個半小時向其不停推銷有關的身體護理療程服務。最後該消費者因為對她們的推銷行為感到不勝其煩,在驚慌和憂慮患癌症,十分疲倦及非自願的情況下購買該身體護理療程服務。

新修訂的《條例》在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生效,禁止不良營商手法,其中包括任何商戶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如就任何消費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即屬違法。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包括商戶不得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因而限制或損害消費者在選擇及行為方面的自由,並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該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定,而如該消費者沒有接觸該營業行為,該消費者是不會作出該項交易決定的。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海關提醒商戶遵守《條例》的規定,包括以商戶的名義或代表商戶行事的任何人士,確保在銷售過程中不會違反《條例》。

海關會密切留意違反《條例》的行為,如發現有商戶以不良營商手法銷售貨品或服務,海關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市民如發現懷疑違反《條例》的情況,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

2015年4月2日(星期四)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