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提醒市民留意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配方粉離境規定

2014年2月27日

海關今日(二月二十七日)提醒市民及離境人士,須注意由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有關攜帶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配方粉)離開香港的新規例。

粉嶺裁判法院今日作出兩項裁決。一名男子在緩刑期間涉嫌非法攜帶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離境,再次違反《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控罪,被判處即時入獄五星期。此外,另外一名旅客則因非法攜帶大量配方粉離境,今日在同一法院被判處罰款18,000元。兩宗案件涉及的配方粉全數被充公。

海關昨日(二月二十六日)在落馬州支線管制站出境大堂截停一名五十九歲本地男子,在其隨身行李內搜獲八罐共七點二公斤的配方粉,超逾法例規定的一點八公斤上限。該名男子已有兩次觸犯相同條例而被定罪的記錄,最近一次為今年二月二十日被法庭判處罰款4,800元及入獄二十一日,緩刑一年。該名男子涉嫌在緩刑期間再次犯案,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五星期。

此外,一名二十五歲男旅客昨日在羅湖管制站出境時攜帶四十六盒共三十六點八公斤嬰幼兒配方粉,但未能出示有效出口許可證,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罰款18,000元。

根據《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任何人士除非獲發出口許可證,否則不可從香港輸出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為容許輸出合理分量作私人用途,離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隨身行李中,輸出總淨重不超逾一點八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該人士須年滿十六歲,並且在過去二十四小時內沒有離開香港。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00,000元及監禁兩年。



2014年2月2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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