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供應不安全激光筆被判罪成

2018年11月14日

一名零售商因供應不安全激光筆,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條例》) 及其附屬法例《消費品安全規例》(《規例》),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共被判罰款八千元。

海關人員早前進行試購行動,從一間零售店鋪購買一款激光筆進行安全測試。經測試後,證實該款激光筆沒有裝配相關安全標準所規定的安全裝備,包括信號警告裝置及光束終止器或衰減器等。此外,該款激光筆只附有英文使用警告。

海關提醒市民,由於該類激光筆所發出的光束有機會損害眼睛和皮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讓激光筆照射出的光點射向眼睛。

根據《條例》,任何人不得供應、製造或進口消費品,除非該等消費品符合該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而《規例》訂明,消費品或其包裝標記有關於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舉報懷疑違反《條例》或《規例》的事宜。



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