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備存紀錄規定被判罪成

2015年6月18日

一名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東主較早時承認十二項沒有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控罪,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二百小時。

海關人員在一次合規視察中,發現該名獨資經營的女東主並沒有就於二○一三年五月至二○一四年四月期間進行的十二項匯款交易備存相關客戶的紀錄及文件。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於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實施。海關提醒各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遵守法例關於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港幣一百萬元。

2015年6月1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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