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提醒市民留意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配方粉離境規定

2015年7月7日

海關今日(七月七日)提醒市民及離境人士,須注意由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有關攜帶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配方粉)離開香港的規例。

粉嶺裁判法院於六月底及今日作出三項裁決。一名二十四歲本地男子非法攜帶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離境罪成,今日被判處入獄四個月。該名男子於七月六日,在落馬州支線管制站出境大堂被海關人員截停,並在其隨身行李內搜獲一百零二盒共七十二點八公斤的配方粉,超逾法例規定的一點八公斤上限。該名男子於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該項控罪,被裁判官判處即時入獄。案件涉及的配方粉全數被充公。

此外,粉嶺裁判法院亦於六月二十九日就兩宗同類案件,判處一名四十八歲本地男子及一名四十四歲返回內地的女子,即時入獄四星期。海關於六月二十八日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出境大堂打擊違規出口配方粉的行動中,分別截停該兩名人士,並從其隨身行李搜獲二十六點一公斤及二十五點二公斤的配方粉,超逾法例規定的上限。海關隨即拘留兩人及控以非法攜帶出口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配方粉的罪名。案件於六月二十九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兩人被定罪及即時被判各入獄四星期,涉案配方粉亦被充公。

根據《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任何人士除非獲發出口許可證,否則不可從香港輸出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為容許輸出合理分量作私人用途,離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隨身行李中,輸出總淨重不超逾一點八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該人士須年滿十六歲,並且在過去二十四小時內沒有離開香港。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00,000元及監禁兩年。

海關一直致力打擊非法出口配方粉活動,在各出入境管制站加強出口管制,並偵緝懷疑走私集團,搗破走私配方粉貯存貨倉。香港海關亦會繼續與內地執法機關加強合作,包括交流情報及在有需要時展開雙邊行動。

自配方粉離境新規例於二○一三年三月開始實施至二○一五年六月,獲法庭定罪案件共10 321宗,涉案人數10 368名。

獲法庭定罪案件當中大部份被判罰款,金額由200元至150,000元不等。417名涉案人士被判處即時監禁,刑期介乎一日至一百四十日;918名涉案人士被判處監禁六日至十個月緩刑十二個月至三十六個月。

2015年7月7日(星期二)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