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譴責一名違反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的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

2015年11月25日

香港海關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對一名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東主作出譴責。該名東主因未能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條例》)所訂明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而受到處分。這是自《條例》實施以來,首次有金錢服務經營者受到紀律處分。

海關人員在一次合規視察中,發現該名獨資經營的東主並沒有就於二○一三年九月至十一月期間進行的十項匯款交易作識別、核實及記錄匯款人的身分。

香港海關提醒所有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他們必須遵守於二○一二年四月一日生效的《條例》所訂明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如有違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一百萬元。此外,香港海關亦可以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形式包括公開譴責,施加最高數額為一千萬元或所獲取利潤或所避免開支的金額的三倍(以金額較大者為準)的罰款,及/或命令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作出糾正行動。

有關上述事件的紀律處分行動聲明已上載於香港海關網頁(eservices.customs.gov.hk/MSOS/common/enforcenew?request_locale=zh_TW)。



2015年11月2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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