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應課稅品可被檢控

2005年2月4日

海關發言人今日(二月四日)提醒本港居民,在參加短程海上郵輪旅程後返港時,必須向香港海關人員申報所攜帶的應課稅貨品,包括香煙,否則可被檢控。

於二○○四年,海關港口及海域科人員針對經短程郵輪抵港的旅客進行了共129次清關行動。在行動中,海關人員共檢獲256,988支未完稅香煙,價值385,482元,應課稅值為206,618元。

海關人員共處理了68,030名短程郵輪抵港旅客,當中有762人攜帶未完稅香煙入境。

海關發言人今日(二月四日)重申:「為保障政府稅收,海關人員時刻保持警覺,並繼續執行反走私行動,尤其在農曆年期間會加強查核入境旅客,以打擊走私未完稅香煙的活動。」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任何香港居民如離港少於24小時,在入境時不能享有任何免稅優惠。

根據有關條例,任何人士如進口、出口、管有或處理任何應課稅貨品,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兩年;如任何人意圖逃避繳稅,則除可判處就該罪行所規定的罰款或監禁外,並可另處罰款,款額不超逾該應課稅貨品的須繳稅額的10倍。


二○○五年二月四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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