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提醒市民留意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配方粉離境規定

2016年2月25日

海關今日(二月二十五日)提醒市民及離境人士,須注意由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有關攜帶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配方粉)離開香港的規例。

粉嶺裁判法院昨日(二月二十四日)裁定,一名五十四歲男子因非法攜帶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離境罪成,被判入獄六個月,為首宗判刑最重的同類案件。涉案配方粉全數被充公。該名男子於去年十二月十七日在落馬州支線管制站出境大堂被海關人員從其隨身行李搜獲八十五公斤的配方粉。

粉嶺裁判法院亦於今年二月一至六日分別裁定五名年齡介乎二十三至四十九歲的男子因非法攜帶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離境罪成,分別被判入獄十星期至三個月。涉案配方粉全數被充公。涉案人士分別於一月三十一日至二月五日,在落馬州支線管制站出境大堂被海關人員截停,並從其隨身行李搜獲介乎三十三點三六至五十點四公斤的配方粉,超逾法例規定不超逾一點八公斤的上限。

根據《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任何人士除非獲發出口許可證,否則不可從香港輸出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為容許輸出合理分量作私人用途,離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隨身行李中,輸出總淨重不超逾一點八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該人士須年滿十六歲,並且在過去二十四小時內沒有離開香港。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00,000元及監禁兩年。

海關會繼續在各出入境管制站,加強打擊非法出口配方粉活動,並偵緝懷疑走私集團,搗破走私配方粉貯存貨倉。香港海關亦會繼續與內地執法機關加強合作,包括交流情報及在有需要時展開雙邊行動。

自配方粉離境新規例於二○一三年三月開始實施至二○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共12 882人被法庭裁定違反規例,當中626人被判處即時監禁,刑期介乎一日至一百四十日,1 035人被判處監禁六日至十個月,緩刑十二個月至三十六個月。

2016年2月25日(星期四)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