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分銷商違例被判罰款六十一萬元

2012年4月11日

東區裁判法院今日(四月十一日)就一宗汽車註冊分銷商涉嫌以高於海關批核的「公布零售價」出售汽車,違反《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判處有關分銷商罰款合共61萬元。

案情透露,涉案車行於二○一一年五月至七月期間,以合共160萬元售賣三輛私家車,售價比海關批核的「公布零售價」高出52萬元。

海關發言人稱,涉案車行擅自提高經海關批核的「公布零售價」售賣汽車,並巧立名目以不相關的汽車會籍費用掩飾所提高的售價,誤導消費者,以謀取更高利潤。

海關歡迎法庭是次判決,刑罰是歷來同類型案件最高,具有阻嚇性作用,可保障消費者權益。

根據《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的規定,所有車行進口汽車作本地銷售,須向海關提供有關汽車的價格資料,以便海關批核該車在港銷售的「公布零售價」,汽車首次登記稅是根據該車的「公布零售價」而計算,有關車行不得擅自提高零售價。於售賣汽車時,價格如有任何變更,車行須重新向海關申請,否則即屬違法。

海關呼籲市民在購買新車輛時,應向分銷商查明該車的「公布零售價」,如對車價有懷疑,可向海關或運輸署查詢。

根據《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任何人在未取得運輸署署長同意前將任何新汽車以高於所公布的價格出售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0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2012年4月1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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