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服務經營者由四月一日起須向海關申請牌照

2012年4月14日

根據今日(四月一日)生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條例),任何擬經營金錢服務業務,即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業務的人士必須向海關關長申請牌照。

在今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已在香港警務處聯合財富情報組登記的現有匯款代理人及/或貨幣兌換商,如他們擬在今年五月三十日後繼續經營業務,亦必須在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日的六十日過渡期內,向海關關長申請牌照。

海關關長只會在相信申請人已遵從條例所載的規定,才會向申請人發出牌照。

此外,海關今日啓動了一個名為金錢服務經營者發牌系統的新電子發牌系統,市民或業內人士透過網上遞交申請,申請人可透過海關網址(www.customs.gov.hk/)進入系統。

有關申請亦可直接送交海關指定辦事處辦理,申請表格可在以下海關辦事處索取:

  1. 香港北角渣華道222號
    海關總部大樓3樓客戶服務處
  2. 九龍九龍灣臨樂街19號
    南豐商業中心12字樓1218-22室
    海關金錢服務監理科

如有查詢,請致電海關金錢服務監理科(電話:2707 7709)。



2012年4月1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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