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發牌制度過渡安排五月三十日完結

2012年5月20日

匯款代理人及/或貨幣兌換商如有意在今年五月三十日後繼續經營金錢服務業務,他們必須於五月三十日或之前向海關關長遞交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申請書。

香港海關發言人今日(五月二十日)表示,香港海關已成立金錢服務監理科處理金錢服務經營者的發牌制度,並監管持牌人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法定要求的情況。

金錢服務監理科自二○一二年四月一日打擊洗錢條例生效起,接受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申請。

打擊洗錢條例為已在香港警務處聯合財富情報組登記為匯款代理人及/或貨幣兌換商提供過渡安排。他們可繼續經營業務直至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或如他們在過渡期內(即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或之前)提交牌照申請,則在申請獲批准、拒絕或申請人撤回申請前,可繼續經營其業務。

發言人說︰「匯款代理人及/或貨幣兌換商,如仍未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而又有意繼續經營其業務,須盡早並於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期限屆滿前遞交申請書。」

申請表格可從海關的網址www.customs.gov.hk下載或從下列地址的金錢服務監理科辦事處索取:

香港海關金錢服務監理科
九龍九龍灣臨樂街19號南豐商業中心12字樓1218–1222室

已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證明文件的複本應親身呈交或郵寄予金錢服務監理科辦理。申請人亦可透過海關網址內的網上電子系統(即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系統)遞交牌照申請。

發言人重申︰「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任何人在香港無牌經營金錢服務業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六個月。」 



2012年5月20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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