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就被海關檢取的物品提出聲請:

進出口條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27(1)條,被海關檢取的物品、船隻或車輛均可予以沒收。有關物品、船隻或車輛的擁有人、或該擁有人的指定代理人等,可根據第27(5)條向海關關長作出聲請。下述常見問題,以供参考:

應課稅品條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48(1)及48(2)條,被海關檢取的貨品或於第15(1)(a)、(b)、(c)及(d)條所述的東西均可予以沒收。有關該貨品或東西的擁有人、或該擁有人授權的代理人等,可根據第48(6)條向海關關長作出聲稱。下述常見問題,以供参考:

版權條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31(1)條,被海關檢取或扣留的物品、船隻、航空器、車輛或東西均可予以沒收。有關該物品、船隻、航空器、車輛或東西的擁有人或該擁有人授權的代理人等,可根據第131(5)條向海關關長作出聲稱。下述常見問題,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