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及披露規定

根據香港法例第629章《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條例》」),經《條例》附表1所列的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人士,如管有大量(即總值高於12萬港元)的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現金類物品」),須使用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書面申報。

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抵達香港的人士(例如乘搭客輪經船隻碇泊處抵達香港的乘客及船員)或即將離開香港的人士,如在海關人員的要求下,須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如有的話,須作出書面申報。

如成人知道其陪同的幼年人(即未滿16歲的人士)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該成人須為該幼年人申報或披露。

「現金類物品申報表」可於各管制站的海關入境大堂紅通道索取,或於海關網頁下載。附已填妥的申報表樣本以作參考。

「現金類物品」的定義

現金類物品指:

  1. 在香港境內或香港境外地方,屬法定貨幣的紙幣或硬幣;或
  2. 符合以下說明的可轉讓票據(註1):

註1:有關票據的例子包括旅行支票、不記名支票、承付票、不記名債券、匯票及郵政票。

不適用的情況

上述申報及披露的規定不適用於在香港國際機場過境的旅客,而這些旅客在香港境內時,沒有在任何指明管制站經過出入境檢查。

釐定以其他貨幣計值的現金類物品的價值

由旅客管有並以港元以外貨幣計值的現金類物品(例如外幣),其價值按旅客抵港或即將離港的當日香港銀行公會公布的外匯賣出開市參考牌價計算。如香港銀行公會當日沒有公布有關牌價;或旅客抵港或即將離港的時間早於牌價的公布時間,現金類物品的價值會按香港銀行公會在該日之前最近公布的牌價計算。(註2)

如香港銀行公會並無公布某種貨幣的參考匯價,有關現金類物品的價值,按照聯合國業務匯率(「聯合國匯率」)在旅客抵港或即將離港的當日就有關貨幣有效的匯價計算。計算現金類物品的港元等值,應先將現金類物品的面值按聯合國匯率換算為美元,再換算為港元。

應注意的是,在作出書面申報時,現金類物品的價值應以有關貨幣的價值填寫,無需轉換成港元。例如申報2萬美元,有關價值應作「20,000美元」。

旅客如不確定在抵港或離港時適用的匯率,應向海關人員查詢。

註2:舉例而言,如果一名旅客在2018年7月29日抵港(該日是星期日,香港銀行公會一般不會公布匯價),應參考2018年7月28日公布的牌價。香港銀行公會的網站載有過去公布的牌價。

罰則

任何旅客首次違反申報/披露規定,而從未被裁定干犯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罪行,以及其現金類物品並非被合理懷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財產,可透過繳付2,000港元,以解除其法律責任。其他個案會循刑事法律程序處理,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