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元3 海關規定的信用證明

「海關規定的信用證明」認證準則,旨在要求公司及其負責人擁有良好信譽,嚴格遵守法例。準則規定,公司及其負責人在過去兩年期間,不得干犯海關負責執行的法例,或其他涉及欺詐、貪污或不誠實等刑事罪行。

公司在申請前,須向海關提交其營運場所的商業登記證副本。如申請者為有限公司,則須進一步提交其公司註冊證明書副本及最近期的周年申報表副本。

公司負責人,即董事、合夥人或獨資經營者等,亦須書面申報其定罪紀錄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