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轉易」的服務範圍涵蓋下列「協定」及優惠貿易安排下中轉香港往中國內地的貨物:

  1.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2. 中國-韓國自由貿易協定
  3. 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
  4. 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5. 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
  6. 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
  7. 中國-冰島自由貿易協定
  8. 中國-瑞士自由貿易協定
  9. 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
  10. 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協定
  11. 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協定
  12. 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
  13. 亞太貿易協定
  14. 中國-格魯吉亞自由貿易協定
  15. 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措施
  16.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17. 中國-柬埔寨自由貿易協定
  18. 中國-毛里求斯自由貿易協定
  19. 中國-尼加拉瓜自由貿易協定

「中轉易」的服務範圍涵蓋下列「協定」及優惠貿易安排下中轉香港往其他地方(現包括台灣、韓國(註)和澳洲)的貨物:

  1.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2. 中國-韓國自由貿易協定
  3. 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
  4. 亞太貿易協定
  5.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註: 韓國海關接受貿易商以香港海關簽發的「中轉確認書」申請《亞太貿易協定》、《中國-韓國自由貿易協定》或《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的關稅優惠。

貿易商應留意每項自由貿易協定及優惠貿易安排下對中轉貨物停留於第三地方可等同直接運輸的要求及條件,例如容許貨物停留於第三地方的最長中轉期,貨物存倉及處理安排等。詳情請瀏覽內地商貿部「中國自由貿易區」服務網頁:

fta.mofcom.gov.cn
tga.mofcom.gov.cn

現提供在不同「協定」下,中轉貨物容許停留於第三地方的最長中轉期資料如下(資料以協定條文為準)。

自由貿易協定及優惠貿易安排 最長中轉期
1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60天
2 中國-韓國自由貿易協定 3個月
3 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 12個月
4 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
5 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 -
6 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 3個月
7 中國-冰島自由貿易協定 -
8 中國-瑞士自由貿易協定 -
9 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 3個月
10 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協定 3個月
11 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協定 3個月
12 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 6個月
13 亞太貿易協定 -
14 中國-格魯吉亞自由貿易協定 3個月
15 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措施 6個月
16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
17 中國-柬埔寨自由貿易協定 -
18 中國-毛里求斯自由貿易協定 6個月
19 中國-尼加拉瓜自由貿易協定 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