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60I章《進出口(運載物品)規例》,任何人如在香港水域內,使用總噸在250噸以下的船隻運載訂明物品,必須申領香港海關簽發的「運載訂明物品牌照」。
訂明物品包括:
申請人須以下列其中一種方法遞交申請:-